旅行社婴儿为什么收费?
通常讲的“婴儿”是有医学和法律的明确含义的。按医学解释,自出生后到满28天为止为新生儿期,亦叫产褥期。按法学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对“婴儿”有明确解释为“不满一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不足一周岁生活能力不强的人给予特殊保护,乘飞机、住店、外出旅游等,承运方和经营方都得提供不同于成人的特殊服务,且服务质量不得下降,费用却按“全价”的50%-70%收取,这是对服务经营者的起码要求。
现在有的旅游经营者,连法律所明文认定为“婴儿”的不满一周岁的婴儿也拒绝接待,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从便于旅行管理的角度考虑,应以2周岁作为“婴儿”的界限更为合理。因此,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婴儿,收费标准应当为全价的50%-70%,但经营者应当特别注明有专人照顾,“婴儿”方可享受优惠价格。
否则,只能算作“儿童”。按目前的通常作法,2周岁至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儿童”,“儿童”一般是按年龄划分的。从儿童心理学上讲,这段年龄属于心理的“前读写期”和“读写运算期”,虽有一定的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但仍在发展和完善中,特别是12周岁以下,仍然需要大人照顾。
因此,在旅游收费上,按“全价”的70%-80%收取,同时注明,有成人照顾。没有成人照顾,只能算作成人。12周岁以上(初中毕业前)的未成年人为青少年,按社会学解释,青少年在各方面已接近成年人,行为动作与语言表情也进入发育成年的临界期,具有成年人的雏形,因此,在旅游收费上按“全价”6折收取,同时注明,“有专人照顾”。
另外,对“学生”也有全价“6折”收费的规定,但须出示“学生证”,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等就读的学生,应出示所在教育机构出具的当年在学证明或“学生证”。上述各种旅游“优惠价”,经营者应当在价目表中予以明确标注,以示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