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十几个孩子?
清代满族家庭平均生育孩子数有7至8个,多者生十几个。在生育孩子少的家庭中如生一个、两个、三个孩子即夭折了,就被认为是“绝户”,“绝户”就买养儿子。
“绝户”家养子后,首先要到官府去立“官监三证”合同书,以“绝户”人的名义买儿,被买者称“养子”(亦称典儿、契儿),“养子”要交纳“养子钱”,多少依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商定。
在满族家庭中,当父母、祖父母在世时“养子”要尽人子的孝道,服侍、伺候、供养“过房父母”吃喝,不能以“买儿”关系和“养子”身份差待和看不起“过房父母”,更不能与“生身父母”有所厚薄偏袒,“过房父母”死后,“养子”要服丧、哭灵、打幡送殡、披麻戴孝。到“过房父母”死后,即可不与“生身父母”有所厚薄偏袒、尽子孝道。
“生身父母”死后,才给“生身父母”服丧、送殡、上坟祭奠,这就是“绝户”过房“养子”应尽的规制和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