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几个月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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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除涉及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外,如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等,这些条款发生变更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请事假的,应当经单位批准同意。请病假(含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审核决定是否批准。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三个月;十五年以上的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四个月;十年以上的八个月。 如果您的实际工作年限(自毕业起算)满十年的,可请最长十八个月的病假。如果您的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但从事井下、高温、高空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请最长十二个月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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