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开一个月的病假?
我17年得一场大病,住院26天,期间单位领导让请事假,我说我在医院治病,无法工作,要请病假。他让我找医院证明,于是我自己起草了假条,大意是“因患xx疾病需要休息治疗,特请假x天”,落款是我自己书写的病假条,医生在诊断书上写明需休息多长时间(具体记不清了),然后交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了公章。事后我还专门打听了法律上对病假的限定,如果超过一定天数就需要劳动部门审批了。
不过最后单位的做法出乎我的意料——他们按事假处理,扣除当天工资和奖金,并且以连续旷工为由给予开除处分,理由是“经多次通知你本人未到单位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于是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对我的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将给我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单位依据我提交的假条、医嘱等证据认定我休假事实清楚,我主张的休假性质为公司法规定的病假,而病假依法应享有相应的待遇,因此我对公司依据上述理由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撤销,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我住院治疗期间,单位可以安排其他工作,如果我不能胜任,可以申请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现我病情尚未痊愈,可以继续治疗,故对我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并将给我造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于是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休病假的事实并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且劳动者对此亦予认可,故双方对于劳动者休病假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的病假期间。首先,从现有证据来看,劳动者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其在职业病防治院的治疗过程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意见,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病假期限。其次,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退一步讲即使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效,鉴于原告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也已经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了一部分的病假工资,原告再行主张由被告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