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时期是几岁到几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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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我国民法总则将儿童界定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儿童的定义存在两种不同的标准,即“自然年龄说”与“法律年龄说”。前者是指凡未满法定成年年龄者,均为儿童,但后者却主张只有未成年之人才为儿童。在我国,由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实践往往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年龄说”,并以此作为划分儿童与成年的界限。 由此出发,儿童时期的起点时间便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有学者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认为儿童期应从出生时起算至满十八周岁结束。也有学者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认为儿童时期应自出生之日起计至年满十四周岁为止。

目前,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采纳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停止给付抚养费。但该条规定的含义并不包含认可此类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并不能作为认定此类公民具有结婚资格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一般认为,14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儿童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上述只是对未成年人整体而言的一般性规定,不排除个别情形下,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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