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为什么要一个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所需费用由国务院规定并承担。 法律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申请,对办理流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设定法定办理时限。实践中各个地方公安机关设定的办理流程不尽相同,设立的办理机构也不一致(有些地区的公安分局设立了治安大队户政中队负责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有些地方则设立了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居民身份证);还存在着一些地区公安机关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开通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等业务,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长短不一。
为了有效利用人力资源,规范居民身份证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公安部制定了《居民身份证快速办理工作规范》,于2013年4月25日起在全国部分城市试点运行。该《工作规范》对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并且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的告知义务和法律效力,特别是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授权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方验证身份的信息或进行联网核查,这一规定的出台避免了以往由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的办证效率降低以及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现象发生。
目前,除了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还继续保留手工制证的方式外,大多数地区已经采用了数码照相机采集申请人信息、内网传输信息至制证中心直接制证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够大大缩短制证时间,尤其是对于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