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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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7年生的孩子,当时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以下简称“浙医”),顺产侧切,住院3天,出院时门诊开了产假单,从出生当天开始算,98天内全额报销相关生育费用并领取4200元生育津贴(这是国家给的);然后产后42天复查,出院时门诊医生又给了一张产假单,从复查日期开始算,2018年5月31日前报完为止。 这次是国家、省、市联合出台的一个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享受期限的补充文件,对产假期限和工资待遇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

1. 女方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女方正常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 天;

4.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该政策还指出由于生育保险报销时限的限制,对于 12月31日前完成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手续的生育妇女,补发相应的生育津贴;对 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生育妇女,按本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办理生育或者中止妊娠手续的,取消享受有关待遇的资格,责令退回骗取的资金,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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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具体要请多久,由劳动者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享受产假30天。

二、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规定结婚(含再婚)的夫妻,可享受13天的婚假。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

四、新计生条例对晚婚晚育假的提法已删去,因此按旧计生条例可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男方晚育护理假等规定不再执行,包括2016年1月1日前生育,在2016年1月1日后还未请完该假数的,也不得再请。

五、以上所列婚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人社部《企业职工请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0〕29号)和《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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