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几个月请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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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生的宝宝,当时属于大龄妊娠,38岁怀孕的。 单位给我假直至孩子出生,但只发了基本工资。 怀孕4个月左右,我向部门经理提出了休假申请,因为当时孕期反应较大,嗜睡、头晕、呕吐较为严重,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部门经理告诉我,如果打算休假那就好好休息,等休完了再来上班;如果不想休长假,可以请病假,病假就有工资了,但是金额会打个折扣。 我选择了请病假,因为这样拿到的钱比较少,而请假的话基本是没有工资的。 于是,我请了半年左右的病假(实际年限应该比这更长),前三个月有医生开的病假单,后面是工伤诊断书。 请病假的期间,单位按时发放了我基本工资和津贴。 但2014年开始,单位以我旷工为由,取消了我的工资待遇。 理由是:在病假期满后,我既未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到岗工作,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属于旷工。 我多次与单位沟通,要求恢复我的工资待遇,但单位拒绝。 于是我投诉到了劳动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庭审中,单位出示了我全部的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这些证据显示,从2013年6月开始至2014年5月,我一直都在治疗过程中,或者处于医疗期内。单位认为我不存在病假的情况,理应到岗工作但却长期不到岗,因此认定我旷工。 另外,单位还指出我在申请病假时,存在虚假情况,把已经休完的年假冒充病假,因此还应当扣发我的年终奖、绩效工资等等。

我听了之后气得不行,立刻反驳道:“我是高龄产妇,4个月的时候就开始请病假,你们发的工资和补助我都收到了,怎么现在反过来倒打一耙说我假借病假之名行旷工之实,也太无耻了吧!” 庭审结束后,仲裁员提醒我,如果确实存在请病假后违规的行为,即便裁决支持我的请求,也会予以部分扣除。 我听完后更气了:“我自己掏腰包买的药,在家陪产耽误的工作,难道还要我吐出来不成?” 最终,经调解,单位同意向我补发全部工资,并返还我所缴纳的社保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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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一般在生产前15天请,也有些公司需要在生产前30天的时候就请假。

产假相关规定

一、产假的长短

根据新计生条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新计生条例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生育假、陪护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难产假、多胞胎等情形产假期怎么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8]1012号)规定,女职工生育双胞胎的,可以享受产假113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改为产假和陪护假

根据新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其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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