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前三个月怎么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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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孕初期反应特别大,吃什么都不香,闻不了油烟味儿,每天恶心想吐却什么也吐不出来,天天苦着脸对老公说“我要死了”“我快不行了”!老公心疼我,赶紧给我请孕假,但是我的情况也不是特别特殊,所以只是请了一周带薪假(谢公司厚爱)……一周后,我实在受不了了,跟领导说了实际情况,领导很好,又给我批了一周的休假,说如果情况还这样,就继续给我休。

于是我又回家了~~~后来果然又请了第三周的假,理由是孕期反应严重,需要休息。期间,我给老公打电话说我想吃草莓,然而当时已经是冬季,沈阳根本没有草莓,老公听我在电话里委屈巴巴地哭,急坏了,赶紧跑了两家超市买了很多水果,其中就有苹果和香蕉——据说孕妇吃这些可以补充叶酸、维生素和氨基酸,有利于胎儿发育。

其实那两堆水果里,我只吃了三个草莓…… 我是在假期间怀孕的,所以正式上班后,我又请了一个月的假期,理由是孕期不适,需要继续休息。这期间,我还特别幸运地通过面试,进入了一家新公司,但是由于身体原因,我没有参与实习,也没有领取工资(谢谢公司体谅~) 等到我第四个月检查的时候,一切都好,我开心极了,激动地给领导打了电话,告诉他我终于可以上班啦~~

于是,我重新开始了工作…… 虽然请假的理由很多,但最好还是找一个合适的借口吧,毕竟谁也不愿意被别人指指点点地说孕妇矫情之类的话。 最后,祝好孕!

权紫涵权紫涵优质答主

一、带薪休假产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具体假期时长应遵医嘱。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也就是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处理。如果在单位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病假产检假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定,职工享受婚(丧)假、探亲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公假、事假、病假等规定的假期时,应按规定或根据单位制度履行请、休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返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工作的,应按规定或根据单位制度办理请、续假手续。无故旷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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